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02号
周俊:
本院受理原告周晶与被告周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070501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晶借款11000元。二、驳回原告周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晶负担200元,由被告周俊负担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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