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6574号
刘海松、管爱芳、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耿生良与被告刘海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6205833)、管爱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04091645)、刘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4011573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松、管爱芳、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耿生良返还借款493235.22元;并支付以493235.2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耿生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54元,由被告刘海松、管爱芳、刘伟负担8698.5元,由原告耿生良负担20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54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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