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154号
陈静珍:
本院受理原告王冲诉被告陈静珍(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61914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本案按原告王冲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 ○ 一 九年 三月 二十七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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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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