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040号
姜文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常凯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文伟(身份证号32041119690828****、姚寿琦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文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凯玻璃有限公司返还公司资金2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归还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常凯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89元,由被告姜文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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