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昌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颜旭峰: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川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昌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颜旭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581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昌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金川支付19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颜旭峰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昌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颜旭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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