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金坛新光机械制造厂、丁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金坛新光机械制造厂、丁国俊(3204221970****14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常州常州金坛新光机械制造厂支付原告工程款514660元,承担从2013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二、判令被告丁国俊对被告常州金坛新光机械制造厂财产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福明、杨康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6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