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285号
陈永生、王琪:
本院受理原告倪兴与被告陈永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8219790701****)、王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90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永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倪兴合同价款人民币85000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17年1月29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倪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6元,由被告陈永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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