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482号
李朝辉:
本院受理原告包益明与被告李朝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05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包益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李朝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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