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202号
韩六一: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1202号原告吴翠平诉被告韩六一(男,汉族,1983年6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06012117)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韩宸轩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承担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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