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861号
于灵、马栋梁、张球生、马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于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1090145)、马栋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0061613)、张球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3101612)、马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12071600)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灵、马栋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返还担保款350181.68元;并自2015年12月28日至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张球生、马丽平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于灵、马栋梁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3元,由被告于灵、马栋梁、张球生、马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53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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