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兴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仇云艳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兴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常州市金坛兴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仇云艳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巢公寓620室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至原告仇云艳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兴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 一 九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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