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傲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春明诉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傲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41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姚傲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钱春明保证金100000元;二、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江苏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傲平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三 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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