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钱华军、钱胜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平、程惠君、储一平、钱胜军、钱华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113****)、钱胜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0313****)、钱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李小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69080.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律师费31000元,合计600080.25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被告程惠君、储一平、钱胜军、钱华军、钱胜琴、钱志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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