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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平等七人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3 16:42:30 浏览次数:311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钱华军、钱胜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平、程惠君、储一平、钱胜军、钱华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113****)、钱胜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0313****)、钱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李小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69080.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律师费31000元,合计600080.25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被告程惠君、储一平、钱胜军、钱华军、钱胜琴、钱志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日

 

联系电话:0519-8239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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