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907号
杨翠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杨翠香(320830198503041828)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翠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本金人民币3915.46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费用合计1172.64元(利息算至2018年7月20日),及2018年7月2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翠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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