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82民初1133号
吴志刚、贾卫星:
本院受理原告王锁柱与被告吴志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2838)、贾卫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3706)、靳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2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锁柱负担。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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