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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锁柱与被告吴志刚、贾卫星、靳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4/4 13:30:13 浏览次数:2765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82民初1133号

吴志刚、贾卫星:

本院受理原告王锁柱与被告吴志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2838)、贾卫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3706)、靳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2民初1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锁柱负担。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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