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537号
徐鑫: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鑫(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1105530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及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0355元并承担滞纳金6425元,合计167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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