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449号
吴露露:
本院受理原告钱国兵诉被告吴露露(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07144215)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450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1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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