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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苏阳诉被告吴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8 16:14:13 浏览次数:276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441号

 

吴露露:

本院受理原告张苏阳诉被告吴露露(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071442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6750元,共计567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5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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