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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津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8 16:15:41 浏览次数:272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霞: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津大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徐霞(32048219900115140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加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7月1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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