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菊明、尹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旭婷诉被告徐菊明(320422195604300109)、尹建平(320422195203160133)、张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连带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7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