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郑志君诉被告周菊芽、丁江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8 16:23:16 浏览次数:295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437号

周菊芽、丁江安:

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君诉被告周菊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219010X)、丁江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42801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周菊伢、丁江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郑志君借款本金78000元,并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被告周菊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郑志君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郑志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郑志君负担714元,由被告周菊伢、丁江安共同负担1740元,由被告周菊伢单独负担44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八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