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122号
邓少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被告邓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2、被告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人民币6800元(本金人民币20000元,2017.7.31-2018.12.30)及其他借款自诉讼之日起的利息,直至借款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7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59,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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