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113号
胡杰: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诉被告胡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腾让并返还常州市金坛区华达明都15幢二单元402室房屋并协助办理14幢37号车库的产权变更手续;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损失9500元(自2018年8月1日暂算至2019年3月31日,1900元*7=13300元)以及2019年4月1日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租金损失按1900元/月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7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59,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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