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115号
孙俊:
本院受理原告于茂荣诉被告孙俊、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1承担借款本金40000元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承担借款本金20000元自9月11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2对上述债务中的40000元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6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59,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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