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909号
句容中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万向创新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句容中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常州万向创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常州万向创新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租金人民币85166元,物业费3500元,租房保证金20000元,电梯维保费2333元,电梯保证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15999元。二、被告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常州万向创新新能源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残值损失65000元。三、驳回原告常州万向创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0元,由原告常州万向创新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104元,被告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负担308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9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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