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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萍与被告夏冰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36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4/9 14:27:14 浏览次数:303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61号

夏冰容:

本院受理原告李萍与被告夏冰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36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萍与被告夏冰容之间电动车买卖合同。二、被告夏冰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萍购车款人民币17000元。三、驳回原告李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萍负担37.5元,由被告负担112.5元。如果被告夏冰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贾梦姣

联系电话:0519-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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