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施金生诉被告杨荣炳(3204221979****05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10 14:47:11 浏览次数:271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荣炳:

本院受理原告施金生诉被告杨荣炳(3204221979****05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384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九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