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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宽富诉被告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铁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4/10 14:47:32 浏览次数:308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汪铁贵:

本院在审理何宽富诉被告江苏社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铁贵(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519750601317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驳回原告何宽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7元,由原告何宽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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