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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俊财诉被告印毅俊(3204821981****587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判决告
发布时间:2019/4/11 10:48:30 浏览次数:323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12号

印毅俊:

本院受理原告冯俊财诉被告印毅俊(3204821981****587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印毅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冯俊财加工费人民币28594元,并从2019年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原告利息损失至欠款付清时止。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已减半),由被告印毅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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