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855号
耿水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城兴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水芳(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10131417)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圣东福地花苑13幢乙单元501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金融借款案件承担担保责任支出的贷款利息、律师费等361733.40元及执行费5131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5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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