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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祝平、秦华、范亚萍、许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11 10:53:37 浏览次数:312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71号

 

钟祝平、秦华、范亚萍、许军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祝平(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9015310)、秦华(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1160500)、范亚萍(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0320012X)、许军华(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1206051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钟祝平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支付利息71440.51元(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律师费30000元合计501440.51元以及支付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秦华、范亚萍、许军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联系电话:8239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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