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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明申请执行沈锁华、沈康、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4/11 10:56:13 浏览次数:3538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2执异25号

沈锁华、沈康、倪进:

在本院执行李新明申请执行沈锁华(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506296219)、沈康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8706296219、倪进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80210013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苗丽云、倪亚鑫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倪进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北戴庄3-302室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2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中止对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北戴庄3-302室不动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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