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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荣珍诉被告周黎军、葛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4/11 11:01:50 浏览次数:273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353号

周黎军、葛志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珍诉被告周黎军(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3111110)、葛志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0503429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一、周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荣珍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以该借款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向王荣珍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王荣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周黎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                

 

二 ○ 一 九 年 四 月 十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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