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01号
于建方: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梅诉被告于建方(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20626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5000元违约金;2、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自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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