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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12 9:51:39 浏览次数:277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李珍(3204221966****012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400元,借款利息1623.88元(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以及2019年1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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