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李珍(3204221966****012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400元,借款利息1623.88元(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以及2019年1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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