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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财林与被告颜小军、沈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4/12 15:18:05 浏览次数:303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084号

沈卫明:

本院受理原告汤财林与被告颜小军、沈卫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01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汤财林借款人民币176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为149008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汤财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60元,由原告汤财林负担285元,由被告颜小军负担617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贾梦姣

联系电话:0519-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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