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444号
刘振卿:
本院受理原告汤施玉与被告刘振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406060551)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振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汤施玉借款7500元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振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贾梦姣
联系电话:0519-82399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