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851号
徐州中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八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中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徐州中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果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0022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8年8月2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5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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