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振卿: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与被告刘振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40606055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131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要求你支付欠款本金21519.75元,利息1363.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04.97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12月1日),暂合计23488元,以及从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此后利息按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执行);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有权以金坛区西门大街219-A2-511号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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