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国群:
本院审理的原告吴国琴与被告孙国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3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181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吴国琴要求你支付借款人民币4000元及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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