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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金坛支行申请执行朱建忠、史红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9/4/16 10:00:31 浏览次数:2866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2执970号

朱建忠、史红芳: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申请执行朱建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105083X)、史红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610082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2执970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8)苏048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朱建忠、史红芳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借款本金359747.97元,借款利息20450.48元(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合计380198.45元,及支付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0元;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424元、执行费6134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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