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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云峰诉被告尹建琴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18 9:15:26 浏览次数:257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893号

尹建琴:

本院受理原告薛云峰诉被告尹建琴(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317****)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返还代为保管的款项人民币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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