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59号
陈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谭留清与被告陈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49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谭留清借款21060元,并按年息24%承担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国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谭留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谭留清负担82元,由被告张强、陈国俊负担1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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