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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葛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22 9:03:57 浏览次数:268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葛俊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葛俊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091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葛俊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1628.47元及截止到2018年10月11日的利息6196.67元,以及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债务全部偿还完毕时止的利息(包括复息、罚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970元;3、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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