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葛俊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葛俊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091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葛俊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1628.47元及截止到2018年10月11日的利息6196.67元,以及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债务全部偿还完毕时止的利息(包括复息、罚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970元;3、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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