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165号
常州市金坛耐思得自行车有限公司、何广晓、赵志荣: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耐思得自行车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盛林工具厂、张建华、何广华、张宇驰、何广晓(身份证号32058319690919002X)、赵志荣(身份证号320523197201220412)、张丽华、李建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常州市金坛耐思得自行车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856039.39元,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担保总金额5%的违约金。二、判令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盛林工具厂、张建华、何广华、张宇驰、何广晓、赵志荣、张丽华、李建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5万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7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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