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2128号
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强、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代强归还借款本金580万元,利息673380元(暂算至2018年12月3日),律师费20万元,合计6673380元,并承担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7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