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晋家贵诉被告刘如江、刘玉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91029523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本院判令你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63040.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9年7月10日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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