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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红兰诉被告张俊林、严正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23 14:18:01 浏览次数:214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452号

 

张俊林、严正苹: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兰诉被告张俊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1212****)、严正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011536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和欠款81000元,并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3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519-8239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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