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金坛区天年保健用品经营部诉被告朱锁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23 14:29:34 浏览次数:225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162号

朱锁娣: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天年保健用品经营部诉被告朱锁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80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朱锁娣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天年保健用品经营部货款19533元、承担利息2569元,合计22102元。如果被告朱锁娣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4元,由被告朱锁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