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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鲍国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4/23 14:31:12 浏览次数:248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137号

鲍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鲍国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67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鲍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226元,并承担滞纳金812元,合计3038元。如果被告鲍国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鲍国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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