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137号
鲍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鲍国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67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鲍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市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226元,并承担滞纳金812元,合计3038元。如果被告鲍国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鲍国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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